企业信息

    深圳市鑫诚丰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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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2013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宝安区 福永街道 新田社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56号乐群综合楼鹏宇达航空大厦5楼整层
  • 姓名: 吕经理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万级无菌室净化费用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装修装饰 厂房装修
  • 发布日期:2021-03-20
  • 阅读量:133
  • 价格:1500.00 元/平方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平方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宝安区  
  • 关键词:万级无菌室净化费用

    万级无菌室净化费用详细内容

    无菌药品制作车间 装修净化
    中间产品无菌检查阳性结果及溯源分析举例
    2012年度共收检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中间产品无菌检查1731批次,其中阳性结果35 批次,占2.02% 。经分离纯化培养和菌型鉴别分析,主要存在里拉/藤黄微球菌、蜡样芽胞及奇异变形菌等,举例溯源分析如下: 
    ①里拉 /藤黄微球菌检出3例。里拉/藤黄微球菌为洁净区环境及人员监测主要菌群,而在水系统样品中并未检出,故推断为操作过程中经环境带入;
    ②蜡样芽胞检出3例。蜡样芽胞在水系统中全年仅检出1次,而在环境监测中检出83次(占11.05%)。蜡样芽胞的生长温度范围为20~45℃,10℃以下生长缓慢或不生长,50℃时不生长,在100℃下加热20min即被破坏。而所有的工艺用水均经过高压灭菌(121℃,30min)处理。因此推断,蜡样芽胞应仍为操作过程中经环境带入;
    ③奇异变形检出4例,由于截止目前洁净区环境及人员和水系统微生物数据库中均未曾检出此类菌,故排查分析只可能是工艺操作本身引入。据查阅资料,奇异变形一般广泛存在于水、土壤的**物以及人和动物的肠道。故根据工艺操作特点进行推测,很可能来自无特定病原体(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级实验地鼠取肾操作工艺。故对此批工艺剩留的末次肾块洗涤液取样进行无菌检查检测,证实为SPF地鼠取肾操作不慎带入。
    讨论
    从菌型分析结果统计可知,该洁净区环境和人员主要存在革兰阳性球菌如里拉/藤黄微球菌、表皮葡萄球菌、人葡萄球菌等,共占78.56% 以上,其次为蜡样芽胞和少量的库克菌及霉菌等。另外,对于霉菌从检测时间和空间上看,主要集中出现在春、夏季节,洁净区较潮湿的精洗场和细胞水浴加温洁净室。因此宜在春、夏季节加强工艺湿度较大洁净室霉菌的消杀处理。
    封闭的用水(80℃保温循环)和纯化水(20℃保温循环)管道环境条件较差,检出的微生物种类和数量均较少,经鉴别分析主要存在少动鞘氨醇单胞菌、皮氏罗尔斯顿菌等革兰阴性菌以及芽胞等。
    溯源分析举例表明,根据初步建立的微生物数据库以及中间产品无菌检查阳性菌型分析结果可以比较明确地确定产品污染的来源,2012 年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中间产品无菌试验阳性结果,主要为操作过程中经环境偶然带入以及地鼠取肾操作不慎带入。
    虽然该中间产品并不是无菌工艺操作(半成品配制时需经0.22μm薄膜过滤),但尽量控制本底污染对于实施GMP控制具有积极的意义。奇异变形全年检出4例,且无菌检查时均能在观察结果前2~3d就发现样品染菌(无菌检查孵放要求是培养14d),相关批次单一收获物均报废处理。从无菌风险和生产成本来看,该产品工艺中取肾操作是需关注的重点,可通过加强员工现场操作培训和考核以及进一步优化该步工艺操作等实现。
    另外,2012年中间产品无菌检查阳性结果还检出放射根菌、苛养颗粒链菌、斯氏普罗威登斯菌等少数微生物种类,全年各仅检出一例,且暂未在建立的洁净区微生物数据库中出现,目前还无法确切地追溯其来源。
    由于全面开展菌型分析工作仅一年多时间,且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工艺较为复杂,涉及到SPF 地鼠操作,今后将根据工艺特点建立SPF地鼠如肠道、皮毛等部位的微生物基础数据库,以完善来源追溯途径,进一步提高GMP操作水平。
    万级无菌室净化费用
    无菌药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对无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应当限度的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且“产品的无菌或其他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因此,了解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负载情况,即微生物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建立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污染溯源分析的有效方法具有较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材料与方法
    材料
    培养基 
    硫酸盐液体培养基、改良马丁液体培养基、胰酪胨大豆肉汤液体培养基、营养琼脂培养皿、玫瑰红钠琼脂培养皿、胰酪大豆胨琼脂(TSA)培养皿、TSA(加中和剂)接触碟, 来源于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培养基室。
    阳性对照 
    试验菌株[CMCC(B)26003]金葡萄球菌。
    仪器 
    默克MAS100 NT浮游菌检测仪,Millipore Microfil微生物限度仪,无菌检查电脑集菌仪,B×41光学成像显微镜,VITEK2 Compact全自动微生物仪,电热恒温培养箱,生物安全柜。
    主要试剂及耗材 
    灭菌0.1%蛋白胨溶液、pH7.0无菌-蛋白胨缓冲液,自配;革兰染色液,法国生物梅里埃公司;GN 卡、GP卡、BCL 卡、YST 卡,法国生物梅里埃公司。
    方法
    洁净室环境及人员监测 
    对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生产操作洁净室进行浮游菌、沉降菌和设施设备及人员表面微生物动态检测,C级(含局部层流) 每周一次,D级每月一次。表面微生物测试: 采用接触碟法,即TSA(加中和剂)培养基充满碟子并形成圆弧**,取样面积为 25 cm2,取样时打开碟盖,无菌培养基表面与取样面直接接触,均匀按压接触碟底板10s左右,确保培养基表面与取样点表面均匀充分接触,再盖上碟盖。然后将采样后平皿先倒置于20~25℃恒温培养箱(室)中培养3d进行菌落计数,再倒置于30~35℃恒温培养箱(室)中培养2~3d进行菌落计数并判定结果。
    微生物限度 
    对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生产车间用水和纯化水系统水点每周取样一次,并使用 Millipore Microfil微生物限度仪进行检测。
    无菌检查 
    对2012年度生产的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所有批次中间产品使用薄膜过滤法进行无菌检查。
    菌型分析 
    采用菌落形态特征观察、革兰染色镜检以及使用VITEK2 Compact全自动微生物仪对 2012 年度以上3项所获的微生物进行分析。
    结果
    洁净室环境及人员
    2012年1月至12月洁净区环境微生物检测包括浮游菌、沉降菌、设施设备及人员表面微生物检测,
    万级无菌室净化费用
    各种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室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中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对于A/B/C级洁净室的末端过滤器效率应采用大于或等于99.95%(MPPS/H13)~大于或等于99.995%(MPPS/H14)。根据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及国外相关文献的描述,单向流系统内的HEPA过滤器效率应为99.99%(IEST/H13/DOP或PAO),其完整性扫描检漏*必须在99.99%以上;对于B级区至少采用效率应为99.97%的HEPA过滤器,但其完整性扫描检漏*需在99.99%以上。
    1.2.2 本条规定了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各级空气过滤器设置的几项原则。
        1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因为考虑到负压段来自机组外空气的渗漏,会造成未经中效空气过滤器过滤的污染空气进入系统,增加了空气中的含尘浓度,加大下游空气过滤器的过滤负担,缩短其使用年限。
        2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HEPA过滤器安装位置通常布置在系统末端送风口处或集中设置于AHU末端。HEPA过滤器设置系统末端主要优点是可将送风受到再污染的危险降到,所以本条建议HEPA过滤器设置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
        服务于无菌药品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的描述“所有无菌生产分级区A/B/C的送风均应经过滤器处理,由于系统中HEPA过滤器安装的关键在于避免空气再次受到污染,因此对于B级及以上的净化级别,送风末端必须设置HEPA过滤器”,末端HEPA过滤器装置对于保证无菌区域整体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在回风、排风系统中,由于空气中往往带有粉尘等有害物质,为防止未经过滤处理的空气泄漏,污染周围环境,因此应将过滤器设置在回风、排风机的负压吸入端,既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起到保护风机的作用。
        4 空气过滤器的额定风量是在一定滤速下的风量,设计中为了降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总阻力,在选择空气过滤器送风口时,一般按额定风量的70%~80%选用。
    1.2.3 本条规定了医药洁净室在划分空气调节系统应遵照的各项要求。
        1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不能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合并,因为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风口上装有空气过滤器,而一般空气调节系统风口上无过滤器,空气过滤器风口在运行过程中阻力会增加,而一般空气调节系统的风口运行中的阻力不变,所以随着运行时间的增加,可能出现医药洁净室风量越来越小,并使医药洁净室的房间或区域的空气压力发生变化。同时还考虑到医药洁净室需要良好的密闭性,也不允许通过风道使医药洁净室与一般空调房间连通。
        2 由于无菌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微生物控制,温度、湿度要求,消毒方式与消毒频率等方面较非无菌生产区均有较大差别,所以从工艺操作要求、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与节能方面而言,服务于两个不同区域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3 含有可燃、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如原料药生产中的提取、结晶等工序)所占面积较大时,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空气调节系统应与其他空气调节系统分开。但在制剂生产中,遇有布置分散的小面积该类医药洁净室,当系统上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后,可合用一个空调送风系统。
        5 由于一个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只有一个送风参数,对于温度、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的医药洁净室,若合并使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送风参数需要按照温、湿度要求高的确定,才能同时满足参数要求低的区域(除非在送风支管上另设二次空气处理设备),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能量耗费,所以对温度、湿度要求差别大的区域,宜设置不同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以提供不同要求的送风参数。而有时系统区域较小,分开设置可能因空气调节系统过多而增加造价,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合并设置。
        另外,别与低级别的医药洁净室(如A/B级与C/D级)除了在洁净级别,温度、湿度要求不同外,分开设置将有利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管理。再者,系统风量大时,由于总送风回风管、机组体积均占用空间较大,且对机组强度性能、安装及维护运行带来不利因素,建议宜分开设置。
        其他因产品类别不同而需独立设置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见本标准*9.6.1条。
    1.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2款关于病原体操作区的回风利用问题,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附录3“生物制品”*二十二条规定:“……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按照此条款的要求,凡是涉及病原体操作的生产区域,无论其危害程度属于哪一类,均不能利用回风,由此造成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能耗的增加,不利节能降耗的原则。
        根据《*共和国药典》(2015版Ⅲ部)“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危害程度,按照《人间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根据病原微生物的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类:
        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病,比较*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高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病,并且具备有效的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规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BSL,biosafety level)按所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分为,其中一级防护程度,防护程度。以此类推,一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4,二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3,三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2,四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的等级为BSL-1。
        根据“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及其附录可知,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的菌毒种,均属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病原体,其相对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分别为BSL-3、BSL-2、BSL-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6.3.3.3条的要求:“(BSL-3实验室)不得使用实验室防护区排出的空气”(BSL-4实验室按照BSL-3执行)。而对于BSL-1、BSL-2实验室,则无此要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Third Edition,2004),关于生物安全等级的要求见表7。
    万级无菌室净化费用
    医药无菌车间净化装修标准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1.2.1 医药洁净室空气净化处理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选用空气过滤器。
    1.2.2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
        2 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服务于无菌药品生产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空气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
        3 在回风和排风系统中,空气过滤器及作为预过滤的中效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4 空气过滤器应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5 设置在同一医药洁净室内的过滤器运行时的阻力和效率宜相近。
        6 过滤器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密封、可靠,易于检漏和更换。
    1.2.3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2 无菌与非无菌生产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3 含有可燃、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应独立设置;
        4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时宜分开设置;
        5 对温度、湿度参数控制要求差别大时宜分开设置。
    1.2.4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在下列生产场所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生产中使用**溶媒,且因气体积聚可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工序;
        2 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病原体操作区;
        3 生产区。
    1.2.5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但下列生产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工序,当空气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2 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异味、大量热湿或挥发性气体的工序。
    1.2.6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较集中的设备或区域应设置除尘设施。采用单机除尘时,除尘器应设置在靠近发尘点的机房内;机房门向医药洁净室方向开启的,机房内环境要求应与医药洁净室相同。间歇使用的除尘系统,应有防止医药洁净室压差变化的措施。
    1.2.7 净化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除尘系统,应采用有泄爆和防静电装置的防爆除尘器。防爆除尘器应设置在排尘系统的负压段,并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或室外。
    1.2.8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类、乙类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 当废气中有害物浓度**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废气排入大气前应采取处理措施;
        3 性质药品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符合本标准*9.6.2条的规定。
    1.2.9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室外气体倒灌的措施;
        2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1.2.10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为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提供必要的手段和设施。当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方式需利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作为通风设施时,应配置相应的消毒排风设施。
    1.2.11 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排风系统、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区域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
    1.2.12 下列情况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排放介质毒性为《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区域;
        2 排放介质混合后会加剧腐蚀、增加毒性、产生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或发生交叉污染的区域;
        3 排放可燃、易爆介质的甲类、乙类生产区域。
    1.2.13 人员净化用室应送入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相同的洁净空气。人员净化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净化用室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压差梯度。除有要求外,应确保气流从洁净区经人员净化用室流向非洁净区的空气流向。
        2 人员净化用室后段静态级别应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前段应有适当的洁净级别,换鞋和更换外衣可以设在清洁区。
        3 人员净化用室应有足够的换气量。
        4 性质药品生产区,为阻断生产区空气外泄,人员净化用室中应按需要设置正压或负压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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